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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仲确认仲裁实务应用调查

信息来源:仲裁委 发布日期:2017-10-20 08:53:54【字体:

                                                                                                                                                                                                                

      一、确认仲裁在武仲仲裁实践中的应用作为非一线城市的仲裁机构,武仲仲裁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受理案件数量连续15年位列全国第一,受理案件标的额连续多年名列全国前五。历年审结的案件中,调解和解率在94%以上,自动履行率在97%以上。武仲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华中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

2016年度,武汉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数量再创新高,全年受理案件28324件,涉案标的额194.21亿元。其中确认仲裁案件数量占比80%,汽车金融保险类确认仲裁案件总数量共计13870件,占比49%。确认仲裁已成为武汉仲裁实务中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

确认仲裁的提法较为陌生,实质上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赋予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的一项权利,即通过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对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或协议予以确认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一旦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依据裁决书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向法院重新起诉,避免了讼累。由于当事人手中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使其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武仲确认仲裁工作的如下: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也在同意仲裁确认协议上签字(盖章);2由双方当事人填写“确认仲裁申请书”;3由仲裁委做出“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送仲裁委存档;4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或裁决书及相关文书予以签收; 以程序一次性完成。

武汉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实践中,已通过确认仲裁这种方式处理了大量的仲裁案件。我们在考察中了解到,武仲去年两万多件数量的确认仲裁案件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线上仲裁服务平台解决的。

武仲为了推动仲裁业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信息化、网络化步伐,投巨资构建了“互联网+仲裁”服务体系平台,在传统的线下仲裁业务之外开拓网上确认仲裁业务新领域,高效快捷满足确认仲裁案件的仲裁需求。2016年3月,武仲正式上线运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一期);2016年3月15日,武仲开通网仲云;2016年5月18日,武仲开通“武汉仲裁委员会网上确认仲裁服务站”。网上确认仲裁服务站负责管理仲裁案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客户端和仲裁当事人立案接洽事宜,并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仲裁案件资料和网络数据传输;同时为不同行业的确认仲裁当事人设计专项仲裁服务流程和仲裁程序所需的各类规范性文书、文本及立案材料,对多频率的长期的确认仲裁当事人如银行、保险公司等,提供远程确认仲裁专线设备、软件安装、培训和维护服务。2016年6月,武仲与华债网合作,在华债网设立网上仲裁服务窗口,实现武仲立案端口与华债网仲裁立案端口对接。网络线上确认仲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在服务平台上设计了各类网上仲裁服务模式和产品,使仲裁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上的仲裁服务窗口申请立案、缴费、选定仲裁员和视频会见、庭审等多种网上仲裁服务,满足当事人各方、代理律师、仲裁员得到精准、优质的仲裁服务需求,从而快速、高效、便捷地解决了每年高达两万余件的确认仲裁案件。

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株洲仲裁委在仲裁实务中,也做过一些确认仲裁案件,主要是对当事人在线下传统的仲裁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在仲裁中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和解的情形较多和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对结案方式有两种选择,或者撤销仲裁案件,或者由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但是,由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对不能及时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如撤销仲裁案件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另一方又得另行提起仲裁因此,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通常希望仲裁庭能确认其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愿意仲裁庭以裁决书的形式对其和解协议进行仲裁确认。对于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结案方式通常有三种选择:第一是要求仲裁机构制发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生效。在当事人签收前,有一个考虑的缓冲时间;第二是通过制发裁决书结案,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种结案方式,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目前,株洲仲裁委员会的确认仲裁案件数量不多,且都是线下仲裁,在涉案数量、标的额、涵盖的合同范围与武仲存在巨大的差距。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考虑到株洲仲裁长期的发展战略,一方面可以尝试在金融保险拆迁安置等方面推动开展确认仲裁工作,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社会解决潜在的、隐性的纠纷;另一方面还是要未雨绸缪,与时俱进,在互联网时代,早日启动“互联网+仲裁”工作,推进仲裁业务与互联网的融合。

                            (株洲仲裁委员会     肖建元)

                           2017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黄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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