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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2016第一期)

信息来源:仲裁委 发布日期:2016-03-27 14:04:28【字体:

 

 本期目录

1、赵文彬副市长在株洲仲裁委五届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株洲仲裁委员会修订仲裁章程和仲裁规则

                                                                     株洲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19日

                                                                                                                                                                                                  

 

 

在株洲仲裁委五届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赵文彬

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个会议,时间不长,内容不少,非常重要。首先要感谢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纪检组长龚大鸣同志亲临换届大会进行指导。前面,仲裁委秘书处报告了第四届委员会工作情况,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思路,讲得比较全面,换届工作的其他议程都已完成,会议开得很好。下面,我就如何开创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这个话题,讲几点。

  一、客观审视株洲仲裁工作发展形势

    看清形势,把握情况,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前提。仲裁委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对近来年株洲仲裁工作形势作了认真的分析,总的感觉,讲得比较全面,符合实际情况。如果用一句话来归纳,那就是:近几年株洲仲裁工作有成绩,有进步,但仍有差距,有不足。首先要充分肯定成绩。株洲仲裁委1996年3月成立,到今年走过了20年发展历程,20年来,株洲仲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下,为株洲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了市场主体就近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需要,有效化解了经济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仲裁委秘书处的统计数据,前几年株洲仲裁案件标的额约为两亿多元,后逐步增加,2015年案件标的额已达6个亿,2014年受理案件数量在全国235家仲裁机构中排名108位,在全国202家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中排名78位,2015年这两个指标数据仍在提高,全省范围内除了长沙仲裁委,株洲列在靠前位置。2010年举办了中南片区仲裁工作会议,提升了株洲仲裁,乃至株洲城市的知名度,株洲仲裁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在逐步扩大。二是株洲仲裁工作近二十年来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和发展的路径。仲裁是一种法律裁判,实践仲裁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经济和法治意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株洲仲裁工作通过历届委员会的努力,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和社会公益性质,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发展仲裁事业,服务株洲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及时解决仲裁纠纷,平等对待当事人,赢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信赖。秘书处自身建设变化明显,人员队伍保持了团结稳定,各项工作稳步开展。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在座各位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分不开,也是市政府法制办依照职责加强联系指导和仲裁委秘书处各位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和新一届株洲仲裁委向在座的各位领导、仲裁委秘书处的全体同志,特别是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株洲仲裁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仲裁工作对株洲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还没有充分彰显。一个是仲裁案件受理数偏低,每年的案件受理数大约200多件。在全省来说,只能算是中等水平。以株洲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衡量,这个案件受理数也是不高的;再一个是仲裁工作的覆盖面不够大,从城区来说,除仲裁委秘书处外,只有两个仲裁专业分会,县域只有一个攸县分会。省内外一些地方仲裁工作抓得好,一条主要经验就是仲裁工作覆盖面比较大,有的地方如娄底甚至延伸到了乡镇这一级,而这些正是我们工作的弱项。另一方面,仲裁委秘书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这些年,仲裁案件的裁决,总的来说,办理得比较规范妥当,但个别案件涉及面比较广,也有一些争议。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要有一个清醒认识。要看到,株洲市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需要仲裁工作积极参与其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贡献力量;更要看到,依法治国,是国家发展大势,做好仲裁工作,就是仲裁委和各位同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最直接最具体的行为要求。从2014年开始,省人民政府将仲裁工作纳入市州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这说明仲裁工作在一个地区的法治建设,尤其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关心和支持株洲仲裁事业发展。因此,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仲裁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努力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大力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客观分析,过去20年来,全国各地仲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固然与各地仲裁委自身努力息息相关,但更多的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这与国际仲裁发展潮流不相符,更与仲裁事业发展的规律要求不一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和落实,运用行政手段推动仲裁制度的力度,必将日趋减弱,仲裁事业最终要回归其社会公益的性质和定位,接受市场经济的挑战和洗礼。这是今后仲裁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仲裁事业已经列入国家、全省和株洲“十三”五发展规划。新一届株洲仲裁委成立后,必须未雨绸缪,积极应对。首先,要强化“品牌”意识。明确仲裁的社会公益属性,既要把握好向株洲地区提供仲裁服务的职责定位,又要充分考虑仲裁机构面临的因经费来源于自收自支而引发的生存与发展压力。这就决定着株洲仲裁必须接受市场和社会的考验与选择。仲裁服务品质高、信誉好,市场和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就会越来越高,仲裁事业发展的前途就会一片光明。仲裁委要把自身作为一个品牌来看待和塑造,按照打造品牌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切实提高自身的品牌价值和含金量,努力擦亮株洲仲裁这一招牌,以此吸引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广大企业主和人民群众,主动把仲裁作为其处理民商事纠纷中的第一选择。其次,要加强仲裁宣传。如同企业一样,没有相应的“营销策略”,企业就很难把自己的产品推销出去。株洲仲裁要想创立自己的品牌,把仲裁事业做大做强,必须克服过去那种在宣传推介上存在的思想不够重视、方式方法陈旧老套等缺陷与不足,要通过宣传攻关,真正把株洲仲裁推销出来,确立自己的品牌价值,不断扩大仲裁制度在株洲地区的社会影响力。第三,要推进仲裁创新。仲裁是国际国内解决争端的一种先进手段,与诉讼比较,它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费用低廉、快捷高效、国际承认和执行的优势和特点。好制度不知、好手段不用,仲裁将束之高阁。株洲仲裁委在宣传推广、制度建设和工作服务上要全面创新,让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知仲裁、信仲裁、用仲裁,要全方位、多层次、多方式发挥仲裁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优势作用,为法治株洲建设建立新功。

  三、持之以恒提升仲裁办案的质量水平

  仲裁办案质量事关仲裁的社会公信力,是仲裁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必须把提高仲裁办案质量摆在核心位置,紧抓不放。株洲仲裁要大力创造和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仲裁文化,并以此为引领,推动株洲仲裁走向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这些年来,株洲仲裁在工作中提出了依法仲裁、阳光仲裁、公正仲裁、廉洁仲裁与注重调解等思想理念,在确立株洲仲裁文化方面进行一些成功实践和有益尝试。这些理念和做法,对于公正裁决案件发挥了重要的指引作用,今后要继续保持与发扬。一要不断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要以提高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三率)为重点,在立案、审理、核阅、质检、执行、反馈等各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并形成仲裁案件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二要严格依法公平断案。仲裁顾名思义就是中立裁决。做好仲裁工作,最关键的是公平、公开、公正。要主持公道,就不能讲私情,不能感情用事。就要严格执法、公正裁决。要认认真真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力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精案、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社会的评判。三是不断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要以个案监督为重点,加强监督审查,重大疑难案件要充分发挥案审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为仲裁庭审理疑难案件提供指导与帮助;要在保证仲裁庭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案件审核把关,确保仲裁案件质量。四要努力营造和谐的仲裁氛围。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以和谐理念为先导,以调解和解为重点,注重寻找和发现案件的调解契机,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各方面参与的调解工作格局,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理的各个环节,以利于民商事纠纷迅速、友好的解决,力争做到双方都满意。这次会议,刚才讨论修改的《株洲仲裁委员会章程》、《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就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力避仲裁诉讼化和职权化,力避程序繁琐和审理时限冗长,更多地选择简易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更平和地通过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后直接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实现自主解决问题的目的。

  四、积极营造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株洲仲裁事业的发展,既需要仲裁委秘书处的同志们恪尽职守,发奋工作,也离不开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这些年来,株洲仲裁事业走过的每一步路程,无不印证了这一事实。新的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在座的各位委员都是株洲地区从事涉及民商事行业的领导、专家和权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多关心多支持株洲仲裁工作。同时,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仲裁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修订工作。国土、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先行作用。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重视仲裁条款的约定,促使合同文本规范化,提高仲裁条款约定率。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积极协商相关部门搞好示范合同文本及其仲裁条款的规范、修订工作,不断拓宽仲裁案源。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做好法律政策落实和把关工作,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仲裁委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发挥法院和仲裁的各自特点,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提升仲裁工作水平。要认真听取、研究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法院方面对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裁量尺度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措施,切实减少案件被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概率。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仲裁委自身建设

  仲裁事业发展的基础在于仲裁委自身建设是否扎实可靠。希望新一届株洲仲裁委员会在前四届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自身建设,夯实发展基础。要带好队伍、订好制度、落实措施、搞好管理。具体来说,一是调整充实仲裁委及其工作机构。第四届仲裁委成立以来,至今已有近五年时间了。由于部分成员因工作和年龄等因素,分别调离了株洲或从工作岗位退了下来。根据《仲裁法》和《株洲仲裁委员会章程》,调整充实仲裁委员会成员确有必要。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参照其它地区仲裁委和前几届株洲仲裁委的组成模式与做法,市政府法制办和仲裁委秘书处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拿出了一份仲裁委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复核批准,市政府聘任为第五届株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二是尽快对新修改的制度规定予以充实并公布实施。为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和仲裁工作发展需要,同时,针对这些年来,因仲裁规则不够严谨科学,导致案件办理操作难度增大,有的还引起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争议等实际情况,这次对《株洲仲裁委章程》和《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了个别修改。借鉴了法院系统和友邻仲裁委的成功做法,也是仲裁工作经验的总结。此外,会议还讨论通过了《调解规则》和《金融仲裁规则》。对这两个规则,仲裁委秘书处要安排人员尽快形成正式文件,公布实施。三是积极拓展仲裁工作的新地域新领域。刚才介绍了《株洲金融仲裁院》筹建情况,就是仲裁工作服务株洲金融业的一种创新,希望把金融仲裁院办成一个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的专业仲裁服务机构,希望株洲金融业各单位积极支持。这些年来,株洲仲裁案件受理数偏少,固然有很多因素,但其中主要原因是基层仲裁机构少,仲裁服务面比较窄。因此,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成立后,要把拓宽仲裁服务地域和领域作为工作的重点与突破口,安排精干力量,明确责任目标,搞好情况摸底,制定可行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在这一届仲裁委员会任期内务求取得突破性进展。要看到,筹建更多的仲裁行业分会或基层分会,株洲是有条件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市经济行业种类比较齐全,交易活动十分活跃,在原有的基础上,我应争取再拓展几家行业仲裁分会。从市县情况来看,据了解,目前醴陵市和茶陵县两地都有重(筹)建仲裁分会的愿望。这项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和仲裁委秘书处要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各位委员要发挥职能优势,全力关注,积极支持,搞好配合。通过多方努力,使株洲仲裁机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株洲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加大仲裁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力度。依法从严选聘仲裁员,把热爱仲裁事业、业务知识精通、驾驭审案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口碑好的专业人士选进来,同时,搞好仲裁员队伍年度审查和解聘工作,切实建立起一支可靠管用的仲裁员队伍。要严肃仲裁员队伍纪律,以规范仲裁员行为为重点,在培训、考核、聘用、淘汰、违法违纪处理、错案追究等方面形成制度,并逐步建立仲裁员的管理评价体系和职责履行公开披露制度。要研究制定仲裁员报酬调整方案,提高仲裁员参与仲裁的积极性。要加强仲裁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仲裁水平。五是进一步加强仲裁委秘书处建设。要以提高服务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秘书处的教育管理。要积极开展建章立制工作,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管物。要严格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真正使各项规章制度成为全体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国内仲裁机构之间横向交流活动,通过学习交流扩大视野,进一步提升仲裁工作水平。要加强作风建设,提振精神面貌,强化服务水平,真正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仲裁员与仲裁秘书队伍。

  同志们,新一届仲裁委员会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我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实现株洲仲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株洲仲裁委员会修订仲裁章程和仲裁规则

 

  为了更好的适应仲裁事业的发展和保障仲裁程序,株洲仲裁委员会第五届一次会议审议和通过了株洲仲裁委员会修改后的新章程和规则。株洲仲裁委主任一直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兼任,主任担负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职责。过去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的部分职权由主任授权驻会副主任行使。而主任授权容易将矛盾转至主任个人,不利于分担责任和压力,同时一旦升迁,新的市政府领导履行兼任仲裁委主任有个过程,主任授权在时间上出现空档,空档期间即引发仲裁裁决活动合法性问题,故而将《章程》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并委托驻会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此外,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主要体现在突出仲裁法的适用,完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添加符合新的法律规定,适应当前审理需要的证据种类,在保持原《仲裁规则》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增设“证人出庭”一条,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章程和修订后的仲裁规则的实施,将掀开株洲仲裁事业发展的新时期。

   株洲仲裁委将继续努力,坚定依法治国理念,充分发挥仲裁在社会中的作用,满足了市场主体就近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需要,有效化解了经济纠纷矛盾。                                                                                                     

【责任编辑:黄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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