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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2016)第五期

信息来源:管理用户 发布日期:2016-12-08 15:36:52【字体:

工作简报(第五期)docx

  裁  工  作  简  报

株洲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8

                                                                                                                

 

          本期目录

            ☆ 赴宁波仲裁委员会考察学习心得体会及启示

        1、创新是打开金融仲裁之门的金钥匙     

        2、浅谈仲裁机制在金融维权中的重要作用

                                                                                                              

 

 创新是打开金融仲裁之门的金钥匙 

     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部分企业及个人在经营中遇到风险,金融案件呈多发趋势,同时,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从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也导致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构建多元化的金融争议解决机制迫在眉睫。2015年11月,在株洲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株洲仲裁委员审时度势专门成立了金融仲裁院筹备。但如何理顺内外关系,更好地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便利、快捷的金融纠纷解决办法,一直是株洲仲裁委员会努力找寻的开门钥匙。2016年11月17日至19日,由株洲仲裁委员会牵头,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分行及株洲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筹备组等单位一行五人赴宁波仲裁委员会实地考察学习。宁波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成立不到两年时间,仲裁业务实现了跨越发展,令全国业界瞩目。在考察中,宁波仲裁委员会的主要领导详细给我们介绍了他们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做法和经验,同时还邀请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的相关领导和专家到现场与我们交流。通过实地考察学习和交流,我们感受颇深,受益匪浅,也得到了许多启示。

     宁波仲裁委员会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

     宁波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其常设办事机构为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三个内部机构,分别为综合处、立案处和审理处。2015年7月,在审理处内部成立金融仲裁院,具体负责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联系和沟通;负责处理金融纠纷及其他金融案件,与法院衔接财产保全和裁决的执行;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仲裁业务培训。2014年,宁波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各类案件232件,收案标的7.42亿元。2015年,累计受理各类案件1283件,收案标的10亿元,其中金融类案件1074件,收案标的3.4亿元。2016年1—10月,累计受理各类案件820件,收案标的20.78亿元,其中金融类案件596件,收案标的15.74亿元。

宁波仲裁委员会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2015年新一届宁波仲裁委员会产生以后,制定并通过了《宁波仲裁事业五年发展纲要》,《纲要》从发展形式、目标和措施、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对未来五年宁波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规划,明确了工作主线为外推仲裁法律制度,内抓规范化建设,重点工作是七个方面,即办公场所建设、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队伍建设、拓展机制建设、信息化服务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仲裁文化建设。

    从外推仲裁法律制度方面看,宁波仲裁委员会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公众媒体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知度,同时,又通过建设宁波仲裁委门户网站、运行宁波仲裁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群等新型媒体,进一步扩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影响力。二是仲裁委的主要领导主动联系走访各行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派驻行业协会仲裁服务工作室、举办法律培训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举措,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实现良性互动。三是仲裁委的主要领导积极协调与宁波市两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海事局等单位的关系,取得相关单位对仲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四是着力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通过重新公开聘任仲裁员、选任市外仲裁员、淘汰不称职仲裁员等手段,确定了一支来源广泛、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仲裁员队伍,以确保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

    从内抓规范化建设方面看,宁波仲裁委员会的主要做法,一是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案件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修改了《金融仲裁规则》、《案件审理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裁决文书制作规范》、《裁决文书技术规范》、《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实行灵活的收费标准和高效的办案期限,真正为当事人提供贴心的服务。宁波仲裁委员会不仅有相当灵活优惠的收费政策吸引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且在案件受理时间、送达时间、答辩期限、举证期限、裁决期限等方面都明确了比诉讼方式更短的时间,充分体现了仲裁制度的高效特点。三是投产建设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用科学的手段加强案件管理。宁波仲裁委员会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节点全部纳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使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计算机软件实现“可控化”,为加强案件的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四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监督。通过采取案件时限的控制、法院撤销案件的通报、裁决文书的评查等监督措施,确保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促使仲裁法律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五是加强仲裁文化的建设,凝聚仲裁员的向心力。通过举办仲裁员法律专业沙龙、举行仲裁员公益活动、开展仲裁员才艺评选等活动,激发仲裁员积极向上的精神斗志。

    三、几点启示

    1、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创新是推动宁波仲裁工作发展的前提。一方面宁波党委和政府领导摒弃原有的固定模式,大胆创新,在宁波仲裁委员会机构的设置、机构的管理模式、人员的配备、办公场地的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形成鲜明特色。另一方面,宁波市政府2015年9月还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从进一步规范各类民商事合同中仲裁条款签订,引导以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各国有企业为当事人的民商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参照法院标准建设仲裁机构,探索推进建设仲裁分支机构,将仲裁工作列入市政府议事规程等十个方面对加快宁波仲裁工作发展作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力推动了宁波仲裁工作的快速发展。

    2、仲裁制度创新,可靠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是宁波仲裁发展的关键。宁波仲裁委员会制定和修订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仅仅是为了提升内部管理和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更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办法,其中许多制度都有所创新和突破。宁波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数据反映,2014年至2016年10月,将近三年累计受理案件2435件,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案件4件,仅一件因程序问题被法院裁定撤销,司法纠正率为0.25%。如此娇人的成绩,没有严格的规范化长效机制是不可能达到的。

    3、宁波两级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机制是宁波仲裁发展的保障。仲裁法律制度的推广和裁决的最终执行都离不开法院的大力支持。宁波仲裁委员会善于抓住仲裁工作的“牛鼻子”,主动积极地与两级人民法院协调沟通,最终取得了法院的大力支持,仲裁委与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如何解决法院与仲裁委对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支持仲裁委提请的财产及证据保全实施、建立联系机制增进法院和仲裁委在法律适用的共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宁波仲裁委还对进入法院财产保全和执行的案件建立“管家式”服务模式,全过程跟踪和督促,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执行难”的根本问题。

     4、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创新争议解决方式是宁波仲裁发展的基础。宁波仲裁委2015年、2016年近两年的2103件案件,金融案件1670件,占比将近80%,数据表明,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主力军。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的工作人员反映,宁波仲裁委近两年为该行提供高质、高效、低费的服务让他们尝到了仲裁方式清收不良资产的甜头,特别是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效果明显。该行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目前余额120亿元,不良资产余额却不足1000万元,2016年10月止宁波仲裁委596件金融案件,该行就占445件。该行最有效的工作就是创新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新发生的业务在签订合同时一律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存量业务尽可能补充签订合同,重新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目前,这种工作方式已经在宁波市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

---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分行副行级高级经理  肖钧---)

   

 

 浅谈仲裁机制在金融维权中的重要作用 

     

     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由于“三期叠加”出现的各类风险(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给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剧烈波动,如何做好金融维权化解不良,控制好信用风险的蔓延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但银行在金融维权中大多采用的是依法诉讼这一单一手段,结果是赢了官司赔了钱,胜诉案件执行率低,且诉讼成本高,贷款难以收回,效果不好。《仲裁法》早在1995年就颁布实施,但从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由于受到人们思想观念上的认知度、认可度的制约,以及仲裁机制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仲裁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运用效果不理想。为此,就如何发挥好仲裁机制在银行金融维权中的优势,有效解决诉讼成本高,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2016年11月17日-19日,我和市分行高级经理肖钧参加了株洲市政府法制办、株洲市仲裁委金融仲裁院组织的赴浙江宁波仲裁委学习调研活动,重点围绕金融仲裁与各金融机构合作发展的现状、措施办法;金融仲裁院的管理模式、核算办法;法院与仲裁院的互动机制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撤销、申请不予执行、技术共享、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研学习和互动交流。通过学习交流,收获很多,感受很深,特别是对银行如何运用仲裁机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

宁波仲裁委金融仲裁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

   宁波仲裁委成立于1997年,常设办事机构为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仲裁办)。现机构性质为公益服务类,预算内全额拨款,下设三个处即综合处、立案处、审理处。审理处下设金融仲裁院,具体负责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建立起文件的沟通机制提供立案、保全、执行的等“一条龙”服务。

    宁波仲裁委以对外推介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内抓规范化建设为主线,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社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近三年来各项业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累计受理的近2335件案件中(其中金融类案件1670件),收案标的38.2亿元(其中金融类标的19.14亿元),申请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案件仅有1件,成效显著。

    积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二是积极走出去宣讲,扩大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是通过清理规范合同文本,积极引导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合同或民事权益纠纷。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一是严把仲裁员选聘关;二是强化队伍业务培训;三是加强管理和激励考核。

     加强规范化的建设。一是制定办案规范,加强事前预防;二是加强事中控制和管理;三是建立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加强事后监督;四是建立审限通报制度,加强审限管理;五是建立未结案常态清理机制,加强均衡管理;六是建立裁决书草案核阅制,加强对仲裁庭的指导。

、加强仲裁文化建设。倡导“一心为公、铸造和谐”的仲裁文化,弘扬仲裁之道。

    二、体会和认识

    宁波仲裁委在进一步发挥仲裁法律制度强化为金融业服务方面,发挥了专业、高效、便捷的积极作用。利用这次调研学习交流,重点就银行在运用仲裁机制依法维权方面,如何发挥好仲裁的灵活、便捷、专业、高效的作用,协调处理好法院在对仲裁依法监督的同时加大支持力度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交流,从而进一步加深了理解,提高了认识水平。

     1、仲裁法律制度是当前银行有效解决金融纠纷的又一新的重要的手段和方式。仲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事诉讼制度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程序简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利用管辖异议、提起上诉等诉讼程序故意拖延诉讼进展,提高处置效率。

    二是时效性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普遍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三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同时规定,可以通过实现确定的方式避免公告送达的复杂程序,易于缩短审限,提高效率。

    三是专业性强。浙江杭州、宁波等地都已经设立专门的金融仲裁院,有利于高效、公正地处理金融纠纷。

    四是执行力强。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可以排除地方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的干扰,更有利于维护银行债权。

    五是保密性强。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不公开进行,能有效保护银行俄债务人的声誉。

    六是成本低廉。可以有效减少银行垫付诉讼费用,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仲裁协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条款确定;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率是相同的。这样就为银行通过约定相关仲裁条款或补充相关仲裁条款,把仲裁作为依法解决借款纠纷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成为可能。

    3、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为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仲裁业发展的提供了坚强保障。

    4、协调处理好法院对仲裁依法监督的同时加大支持力度为仲裁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建议和想法

    1、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广普及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由政府法制办、金融证券办牵头,联合市银行业协会组织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动员和培训,进一步增强仲裁法律意识,提高自觉运用仲裁机制解决银行借款纠纷的主动性。

    建立株洲仲裁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株洲市仲裁委金融仲裁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株洲仲裁工作办公室,专题就仲裁实践工作中在财产、证据保全、申请撤销、不予执行等影响执行效率的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处置,形成整体配合良性互动的态势,提高仲裁在司法实践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建立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大株洲金融仲裁院的硬件设施的投入,完善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办公环境,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提升影响力。二是结合株洲实际,制定出台株洲仲裁委金融仲裁实施细则,在申请受理、适用程序、审理裁决时限、文书送达等方面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提高仲裁处置机制时效。三是建立一支熟悉金融业务的仲裁员队伍,提升办案效率。

     在金融机构选择几家银行先行试点,引导示范,逐步将仲裁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一是对存量部分的风险贷款,通过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把仲裁条款增加到争议解决方式里;二是对新增贷款部分,通过规范借款合同文本,明确仲裁条款;三是明确界定试点范围,建议可以在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范围内通过增加或补充仲裁条款先行试点,积极探索不良贷款高效处置的新方法新途径,在进一步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仲裁机制处置程序。

  (--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尹江兴--)

                                           2016年11月25

                                                                                                                                                                       

报:剑波常务副市长    市委政法委    市人大内司委    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

送:松林主任    海英副主任    昌武主任    仲裁委员会各位委员

发:各分会  中心及仲裁工作联络站

【责任编辑:黄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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