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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株洲仲裁委 发布日期:2026-02-11 08:49:26【字体:

株洲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2026123日株洲仲裁委员会第六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涉港澳台民商事争议、向株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第三条 在仲裁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本会交纳的仲裁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处理费;

(三)仲裁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外国法查明等发生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代为收取。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出庭发生的差旅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由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受理费超额累进计算

100,000以下(含100,000元)

5000元

5000元

100,001元-500,000元

4%

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4%

500,001元-1,000,000元

3%

2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3%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2%

36,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5%

116,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1%

19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1100,000,000元

0.5%

59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001元至1,000,000,000

0.4%

84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0,000以上

0.3%

444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第六条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按合同标的额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减半计取案件受理费。

其他无给付标的仲裁请求每项请求案件受理费按20000计取

当事人申请临时措施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50%收取费用,最低不少于20000元。

案件处理费统一按案件受理费的20%收取,最低不少于3000元。

第八条  会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必要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涉外仲裁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国家公布的当日汇率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本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株洲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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