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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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株洲仲裁委 发布日期:2026-02-11 08:49:26【字体:大 中 小】
株洲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23日株洲仲裁委员会第六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涉港澳台的民商事争议、向株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第三条 在仲裁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本会交纳的仲裁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处理费;
(三)仲裁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外国法查明等发生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代为收取。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发生的差旅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由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受理费(超额累进计算) |
|
100,000以下(含100,000元) |
5000元 |
5000元 |
|
100,001元-500,000元 |
4% |
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4% |
|
500,001元-1,000,000元 |
3% |
2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
2% |
36,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
1.5% |
116,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
|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
1% |
19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 |
0.5% |
59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
100,000,001元至1,000,000,000元 |
0.4% |
84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
|
1,000,000,000以上 |
0.3% |
444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
(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第六条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按合同标的额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减半计取案件受理费。
其他无给付标的仲裁请求每项请求案件受理费按20000元计取。
当事人申请临时措施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50%收取费用,最低不少于20000元。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统一按案件受理费的20%收取,最低不少于3000元。
第八条 本会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收取仲裁费用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必要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第九条 涉外仲裁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国家公布的当日汇率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